历史知识 > 省庄田

又称系省额屯田、屯田省庄。名义上的官田。唐末五代的内地屯田,宋初大多给与民户主佃,子孙世相承袭,多数输纳租课,亦有仅纳两税,或既纳两税复输租课者。按法令,省庄田允许交易,惟须立契约,缴纳印契钱。互相交易时,其价与民田相似,称作“立价交佃”,或称“资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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