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带征

清赋税征收术语。本年未完成或历年积欠钱粮,根据数量多寡,规定年限日期,每年除征收当年钱粮外,并加征前欠应纳之数,称为带征。如遇灾害,应征漕粮,酌量各被灾轻重,分别缓征或带征。雍正十年(1732),规定直隶州县旧欠三千两者,限一年全完;三千两以上至一万两以下者,分限三年征完;一万两以上至四万两者,分限五年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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