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奏定大学堂章程

《奏定学堂章程》的组成部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分立学总义、各分科大学科目、考录入学、屋场图书器具、教员管理员五章。规定:设大学堂,令高等学堂及大学预科毕业者入学深造,以造就通才为宗旨。内设分科大学堂八类(经学、政法、文学、医、格致、农、工、商)。京师大学堂务须八科大学齐全,省立大学有三科即可,不必求全。各分科大学均以三年为限;政法科及医科为四年。大学堂内另设通儒院,令大学堂毕业者入院专事研究,不须上课,五年毕业。大学堂设大学总监督,总管全堂各分科大学事务,统率全学堂人员;分科大学每科设监督一人,受总监督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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