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奏定币制则例 清宣统二年(1910)制订,二十四条。规定货币单位定名曰圆,种类为银币四种(一圆、五角、二角五分、一角)、镍币一种(五分)、铜币四种(二分、一分、五厘、一厘)。一圆为主币,五角以下为辅币,计算均以十进位。 奏定币制则例相关 镇都大将镇朔将军镇海之战镇蛮护军镇蛮校尉镇燕军司镇卫大将军镇东大将军镇东节度使镇北大将军镇西大将军镇西武靖王镇军大将军镇国大将军镇国上将军镇南大将军镇南关大捷镇南关起义镇江剿平粤匪记镇江府官立中学堂镇守海口屯储亲军都指挥使司镈镋镋钯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𦇍 每日一成语:习舌调吻 每日一词语:迂驾 每日一诗词:减字浣溪沙/浣溪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