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审刑院

官署名。北宋淳化二年(991)置。设知院官一至二人,以朝官充任。另设详议官六人。凡案件经大理寺裁断,报审刑院复查,由知院与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决定。元丰三年(1080),并归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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