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学规

为在学肄业的学生制定的学生规则。历代对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均有约束条令,包括学业进度、必须遵守的纪律、各项禁令,以及处罚条例等。对官学尤其严格,多由政府制定,如历代的国子监、晚清的学部,即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的学规;或以皇帝特旨颁谕,如明洪武十五年(1382),太祖颁禁例十二条于天下学校,全文刻于碑上,置各校明伦堂之左(详“卧碑”)。现存最早学规为宋仁宗至和元年(1054)京兆府(今陕西西安)小学规,其中详细规定教授讲授和学生学习进度、处罚违法学生条例等。书院等学规多由主持者自订,着重讲明教育宗旨和治学的根本方法,如宋代朱熹自订的白鹿洞书院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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