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河道总督

官名。明清督理河道之最高长官。掌治南北各河疏浚堤防之事。明永乐九年(1411),遣尚书治河,此后间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后始称总督河道。嘉靖二十年(1541),以都御史加工部职衔,提督河南、山东、直隶河道。万历五年(1577)改称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一人,又称总河,综理黄、运两河事务。康熙十六年(1677)移驻清江浦。雍正二年(1724)设副总河一人,管理河南河务。七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称南河河道总督,简称南河;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称东河河道总督,简称北河,以别于南河,两者分管南北两河。八年,增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一人,称北河河道总督,简称北河;而以东河河道总督为东河。乾隆十四年(1749)北河由直隶总督兼理,不设专官。初南北两总河并兼兵部尚书、右都御史衔,乾隆四十八年(1783)始定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咸丰十年(1860)裁江南河道总督,事归漕运总督兼管。所辖有河标之中、左、右三营及驻守运河、黄河等八个营。官兵三千多名。下设书吏二十人,协助办事。光绪二十八年(1902)裁河东河道总督,自此河务无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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