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京师高等审判厅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受理凡不服地方审判厅判决之案而控告者,及不属大理院之宗室、觉罗第一审案件。于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置厅丞一人,掌理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下设刑科、民科,置推事十二人;典簿厅有典簿、主簿、录事等官。配置高等检察厅,设检察长一人,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京都各省巡察使 官名。太平天国后期增设之朝上职官。督察京内外军政。

分正、又正、副、又副,共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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