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官署名。宋神宗于熙宁二年(1069)二月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实行变法,设立此司为主持变法机关,筹划与制定新财政经济政策,改变旧法,颁布新法,由王安石与知枢密院陈升之兼领。曾颁布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行青苗法,颁农田水利法。次年五月并入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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