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英德续借款合同

原名《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大清政府四厘金债合同》,俗称“续借英德洋款”。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九日(1898.3.1)清政府为举借外债以偿付第三期对日赔款在北京与汇丰银行、德华银行签订。共十七款。内容有:中国再次向英、德借款一千六百万英镑,八三扣,年息四厘五,以海关收入和苏州、淞沪、九江、浙东货厘及宜昌、鄂岸、皖岸盐厘为担保;自签约之日起,每年还十一万五千二百三十二英镑,四十五年还清,不得提前或一次还清;偿还期内,“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法办理”,即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之职仍由英国人担任。并规定此合同缮中英文各四份,遇有可疑不符之处,以英文为准。末附《付还本利日期数》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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