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附带投纳 委托他人代为缴纳赋税,称附带投纳。清雍正十三年(1735)定,直省州县小户钱粮,数在一两以下、住址离县远者,可将钱粮交与数多之户,附带投纳,于该户纳赋之印票内注明。如数在一两以上,及为数虽少,而情愿自行交纳者,仍遵例自封投柜。 附带投纳相关 仫佬族仪比仪凤仪仗仪礼仪台仪同仪狄仪驾仪部仪宾仪案仪曹仪象仪卫正仪卫司仪卫副仪凤司仪仗司仪仗军仪仗使仪礼图仪同府仪制令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𦵏 每日一成语:弃瑕忘过 每日一词语:尤物移人 每日一诗词:蝶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