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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征自典卖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中的一种杂税。业主持契到官府用印,除按成交额每两征银三分作为税契银外,每两还须另交银一分,以佐文武乡试经费之不足。其制,雍正七年(1729)始于广东,后渐及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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