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弃市

古代刑法名。即在闹市执行死刑,并陈尸街头示众。《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史记·六国年表》:秦昭王五十二年(前255),河东守王稽因与诸侯通,“弃市。”《汉书·景帝纪》颜师古注:“弃市,杀之于市也。谓之弃市者,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后世沿用,为死刑中之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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