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弃市 古代刑法名。即在闹市执行死刑,并陈尸街头示众。《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史记·六国年表》:秦昭王五十二年(前255),河东守王稽因与诸侯通,“弃市。”《汉书·景帝纪》颜师古注:“弃市,杀之于市也。谓之弃市者,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后世沿用,为死刑中之重者。 弃市相关 奉舆奉銮奉觯奉义军奉天门奉天记奉天县奉天府奉天录奉天省奉天宫奉元路奉化县奉礼郎奉议卫奉议州奉议郎奉圣州奉先寺奉先县奉先殿奉阳君奉医局奉直郎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𪧀 每日一成语:殊涂同致 每日一词语:禁水 每日一诗词:赠南陵李主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