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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年(1904)制订。共计二十条。章程规定,按照中小学课程门目分类编纂课本,即经学、史学、地理、修身伦理、诸子、文章、诗学等课本,共计七门。对每门课本的主要内容、编纂宗旨原则、方法步骤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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