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大清印刷物专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六月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定颁行。共六章四十一条。规定一切印刷机关、报馆、杂志社必须向印刷总局或地方官署注册,不得刊印毁谤、讪谤、诬诈文字,否则课以罚款或监禁。 大清印刷物专律相关 谭体元谭希思谭宗浚谭绍光谭钟(鍾)麟谭钧培谭继洵谭嗣同谭微道谭碧理谭鑫培谭子雕虫谭嗣同集谭中丞奏稿谭浏阳全集谭嗣同书简肇州肇论肇丰城肇庆府肇庆路肇域志褐禚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𡟝 每日一成语:五雷轰顶 每日一词语:哪块 每日一诗词:王氏螟罗氏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