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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颁行的新闻法。清商部、巡警部参照日本《现行报纸法》拟订草案,由民政部、法部会奏,经宪政编查馆修改审议,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日(1908.3.14)正式奉旨颁行。共四十五条。规定报刊在发行前一日必须交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查核;严禁刊发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败坏风俗之言论,违者处以罚款、监禁并永远禁止发行等。宣统二年底(1911年初)修订为三十八条,基本内容不变。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命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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