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大清报律 清末颁行的新闻法。清商部、巡警部参照日本《现行报纸法》拟订草案,由民政部、法部会奏,经宪政编查馆修改审议,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日(1908.3.14)正式奉旨颁行。共四十五条。规定报刊在发行前一日必须交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查核;严禁刊发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败坏风俗之言论,违者处以罚款、监禁并永远禁止发行等。宣统二年底(1911年初)修订为三十八条,基本内容不变。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命令废止。 大清报律相关 酱匠鹑火鹑首鹑阴县鹑觚县鹑觚原禀禀文禀台禀帖亶甲亶洲廓廓州廓尔喀廓尔喀之役廓尔喀纪略廍廉廉丹廉台廉州廉访廉县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𩗎 每日一成语:忧民忧国 每日一词语:白物 每日一诗词:五泄山三学院十题·祷雨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