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大理分院

官署名。清末大理院分设机构。宣统二年(1910),颁《法院编制法》,规定距离较远或交通不便之省份高审厅内设大理分院。次年,大理院奏请于甘肃、四川、云南、广东四省设置,辖地如总督。未及成立,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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