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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中所授盖房之地。规定凡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北周时改为人口十口以上,宅五亩;九口以下,宅四亩;五口以下,宅三亩。但据西魏大统十三年(547)敦煌户籍计帐残卷所载,平均每户受宅田仅及一亩,故北周均田令宅田条徒具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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