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问刑条例 明代补充明律科刑之条文。附于律后,形成明律附例之体例。明律颁行后,各代对法外科刑增广有条例。弘治五年(1492),刑部尚书彭韶请删定问刑条例。十三年,增历年经久可行之问刑条例二百九十七条,此后律、例并行。嘉靖二十八年(1549)诏议增至二百九十四条。三十四年增入九事。万历十三年(1585)辑后颁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共三百八十二条,删世宗时苛令甚多。崇祯十四年(1641)刑部复请议定,未及行而明亡。 问刑条例相关 履正大夫履园丛话戮邆川赕邆赕诏豫豫山豫让豫州豫报豫园豫章豫章书豫章水豫章台豫章县豫章郡豫军纪略豫变纪略缭绫缮览缮裔缮工司缮工监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䈴 每日一成语:树之风声 每日一词语:畿辅 每日一诗词:閒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