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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由大理寺改设。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负责终审全国各地方审判厅初审、高等审判厅二审不服之上控案,及办理宗室、官犯重大案件和皇帝特旨交审的案件。设正卿一人,主管全院事务,监督刑事、民事审判厅各事宜;少卿一人,佐正卿总理院务。下设刑科、民科、典簿厅、详谳处等机构,附设总检察厅、看守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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