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十八省

清初对长城以南的明代故土,仍沿用明制分为十五省,改其中的北直隶为直隶省,南直隶为江南省。康熙初,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湖广为湖南、湖北两省,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共为十八省(边疆地区由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驻藏大臣等统辖,不置省)。清光绪年间,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陆续建省后,仍沿称这十八省为“内地十八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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