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各省商务议员章程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商部制定颁行。共十八条。规定商务议员由各省督抚于候补道府中择其公正廉明、熟谙商务者担任。凡属农工路矿应兴应革之事务,该议员皆宜随时体察,随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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