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各省交涉使章程 清宣统二年(1910)外务部奏定。共十八条。规定凡有交涉省份,设交涉使司交涉使一员,办理全省交涉事务。其选用办法则视其资格不同,或由外务部预保候简,或由外务部丞参、出使大臣、实缺道员简放者作为实授;或由出使大臣改任。其原为郎中、候补道员者一律作道员署任。就所驻地方设立交涉公所,督率委员每日定时入所办公。分设秘书、翻译两科。委员以下设书记生。委员应由历办交涉及通晓外国语文之官员充任。 各省交涉使章程相关 法寺法尧法师法曲法庆法秀法坐法言法轮法物法例法治法官法驾法经法相法显法界法顺法冠法勇法钱法部法酒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𧽍 每日一成语:山上无老虎,猴子称大王 每日一词语:背書 每日一诗词:杂曲歌辞·秋夜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