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二年(1910)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每处设一所,掌审理不属初审厅管辖案件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案。置推事长一人,刑科、民科推事六人(或十二人)及典簿、主簿、录事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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