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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考察地方官的制度。始行于洪武初年,地方官每年一次朝觐,后改每隔三年一次,即辰、戌、丑、未年为朝觐之期。届时,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奏请皇帝定夺,故又称朝觐考察。州、县每月考察,上报于府,府上下其考,每年上报于布政使司。至三年,巡抚、按察使司通核其属事状,开写考语,造册具报,作为朝觐时考察依据。凡属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八类者,处以致仕、降调、闲住、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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