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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外用。指京官转任地方同级官职。明沈德符《野获编·督抚·许中丞》:“其在吏部,为佞人王篆所排,外转佥事,后渐陟南京兆。”清代京官外用有定制。其例始于顺治十年(1653),以少詹事等官外用为司、道。后又定为:詹事、侍读学士、中允、编、检可外用布政使、按察使、参政、副使等官。康熙二十五年(1686),翰林官外用同知、运副、提举、通判,后又用为知府。雍正初以编、检、庶吉士外用道、府、州、县。京官外用,京察外有截取保送,皆俟俸满保送。依班次改外用为府、牧、令、丞、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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