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田房契捐

清末捐税之一。光绪二十八年(1902)创始于湖北。置买田房立契纳税,每契价一两于例征正税三分之外,另征三分契捐,连同正税共征六分,以一分留作州县办公经费,另五分用于教案赔款、庚子赔款或其他项目。宣统元年(1909)各省相继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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