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北周律

北周法律。北周初沿用西魏大统式。后命廷尉卿赵肃、司宪大夫拓跋迪撰定周律,至武帝保定三年(563)三月制成,谓之《大律》。共二十五篇,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该律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其篇名为:刑名、法例、祀享(一作祠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一作窃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一作关市)、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求、告言(一作告劾)、逃亡、系讯、断狱。其中祀享、朝会、市廛三篇为魏晋以来所未见。其律模仿《周礼》,今古杂糅,“条流苛密,比之齐法,烦而不要”。武帝建德六年(577)又曾颁布《刑书要制》。后增补成《刑经圣制》,其文已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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