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火票

明代传递军情之信物。旧用牌。万历三年(1575)改为票,由兵部依照牌式刊印,发给沿边、沿海总督、镇守总兵官、巡抚等衙门。各给二三十张,用以飞报敌情。用完缴报再发。清沿明制。火票内定有每日递送速度,并根据所送地点的路程,计以到达日期时间。各驿转送时则验以火票,并将何年何月何日收递何衙门事件之处,知会该管驿站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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