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公廨田

隋唐时分给各级官府的官田,收租以供公用。隋开皇九年(589),诏给外官公廨田,其名由此始。唐重颁此制,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顷,太府寺十六顷,吏部户部各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顷,工部十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九顷,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太子詹事府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府、都护府、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宫总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互市监、诸屯监、上戍、中关及津各二顷,下关一顷五十亩,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公廨田的经营与职田相同,借民佃种,收粟、麦、草、丝等实物,亩税二至六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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