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停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四种为停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序止俸给。 停职相关 京师兼理司法行政长官咸阳狱京兆狱长安县狱建康正平监建康县狱南狱京兆府狱万年县狱河南府狱河南县狱洛阳县狱开封府狱军巡院狱顺天府监应天府监奉天府监京师模范监狱京师地方审判厅厅丞京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郡兼理司法行政长官郡狱州兼理司法长官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𪞝 每日一成语:死里求生 每日一词语:盟壇 每日一诗词:六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