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记过 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记大过和记过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三等。国民党政府在抗战以前规定,公务员考绩总成绩列第五等者得受记过处分。 记过相关 三司衙司勾当诸司、马步军粮科院官勾当马步军专勾司官签三司事三司规措审计官三司知事三司勾当官三司管勾架阁库知北枢密院事签书北枢密院事知圣旨头子事点检中丞司事北院左中丞北院右中丞北院侍御宰相府知枢密使事知枢密院副使事捺钵内阁典籍厅内阁满本房内阁汉本房内阁蒙古房内阁满票签处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𥂷 每日一成语:金印系肘 每日一词语:括厲 每日一诗词:辞世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