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对于犯赃者的任官限制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汉代即有此种规定,如《汉书·贡传禹》记孝文帝时,吏坐赃者,禁锢不得为吏。唐代亦有对犯赃者任官的限制规定,如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三月诏:“内外官有犯赃至解免以上,纵缝赦免,并终身勿齿。”大中元年(公元847年)正月制:“今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未曾任刺史、县令或在任有赃累者,宰臣不得拟议。”对于有政治嫌隙者及其家属的任官限制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唐武后圣历三年(公元700年)七月诏:“其杨素及兄弟子孙已下,并不得令任京官及侍卫。” 对于犯赃者的任官限制相关 长乐御府令长乐御府丞长乐五官史长信中太仆长信庭林表长安城旁乡帅长安营都尉官长安四市四长丞长安洛阳左右部尉从吏从丞从事掾从约长从官史屯吏屯官屯部屯帅屯头王屯司马屯卫候屯骑丞屯田客屯田吏士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𡔣 每日一成语:道路传闻 每日一词语:海甸 每日一诗词:小临海曲(十首。一名《洞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