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

国民党政府最高军事指挥官。始设于广州国民政府。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七月七日,公布《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开始北伐,以总司令统辖北伐军各军、师。并赋予总司令以各种特权, 如“总司令兼任军事委员会主席”,“总司令对国民政府与中国国民党在军事上负完全责任”,“下动员令以后,在战时状况中,为图军事便利起见,凡国民政府所属军民财政各部机关, 均须受总司令之指挥,秉承其意旨,办理各事。”总司令下辖司令部及总政治部。司令部设参谋长,下辖参谋、副官、军需、军医、军法、军械、交通、航空八处,各设处长,处下设科,有参谋、副官、科员等。总政治部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下设组织、宣传、训练、党务、总务五科。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八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通过《整理军事案》,撤销总司令,改组为军政部、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及军事参议院。次年三月另设“陆海空军总司令部”,参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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