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监察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监察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二、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免所属官吏;三、任监察会议的主席;四、国民政府发布有关监察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监察院院长相关 稽察九处旗务大臣驻防都统驻防副都统绿营兵标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协汛乡勇团练湘军分统哨哨长护勇正勇伙勇湘军营务处湘军粮台淮军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𩱃 每日一成语:直接了当 每日一词语:荆蓝 每日一诗词:裴侍郎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