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盐政改革委员会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行政院于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依照《盐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置盐政改革委员会,掌理基于《盐法》的一切盐政兴革计划,委员长由行政院长兼任,委员除财政部长为当然委员外,均应为对于盐政有特殊学识或经验的人员。现任盐政长官不得兼任盐政改革委员会委员。 盐政改革委员会相关 第一不领人庶长第一品大酋长第一品嫔第一贵嫔夫人第一酋长第一客第一领人酋长第一领人庶长第一领民酋长第一清第一镇人酋长第二不领人酋长第二不领人庶长第二领人酋长第二领人庶长第二领民酋长第二清第三不领人酋长第三不领人庶长第三领人酋长第三领人庶长第三领民酋长第三镇人酋长第三清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𠋢 每日一成语:追风蹑影 每日一词语:問禮 每日一诗词:秋江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