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法律编查会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公布的《法律编查会规则》规定,设会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兼任;副会长二人,由会长聘任;编查员若干人,由会长聘任;编纂或调查某种法律时由会长在编查员中指定主任编查员以主其事,事务员,至多六人,其中由会长选任一人为事务员长;顾问若干人。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改为“修订法律馆”,参见该条。 法律编查会相关 上府中下府下府首府散府直隶府散厅大县小县次县上县中县中下县剧次剧一等县二等县三等县四等县五等县六等县公国都司卫所的疆土管辖特别行政区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𡾾 每日一成语:璇玑玉衡 每日一词语:嬾怠 每日一诗词:书巫山神女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