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河泊所 明、清掌征收鱼税的机构。于全国各河湖堰池设。明朝视事之繁简设官一至三人不等; 清朝设大使以掌其事。 官署名。元朝在建康、安庆、池州等处设河泊所,以大使、副大使领之,掌收渔税。明沿元制,洪武十五年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清朝只在广东设所,有官二人,见《明史·职官四·河泊所》。 河泊所相关 都大都老都兵都府都军都转都官府都船狱都水官都水掾都尉官都尉府都内丞都市掾都亭长都提举都官曹都都统都麯院都司空狱都船狱令都船狱史都官书佐都官伯克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𧹶 每日一成语:穿红着绿 每日一词语:傷鱗入夢 每日一诗词:寄潘恭叔曾幼度三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