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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十五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一
  上古黄帝一则
  周一
戎政典第十五卷

兵制部汇考一

上古

黄帝有熊氏始用干戈,以征不享,以师兵为营卫。

按《史记·五帝本纪》:轩辕黄帝者,少典之子,姓公孙,名
轩辕。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
而神农弗能征。於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
侯咸来宾从。而蚩尤最为暴,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诸
使,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教熊罴貔貅貙
虎,以与炎帝战於阪泉之野。三战,然後得其志。蚩尤
作乱,不用帝命。於是黄帝乃徵师诸侯,与蚩尤战於
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
神农氏,是为黄帝。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
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尝宁居。东至於海,登丸山,及岱
宗。西至於崆峒,登鸡头。南至於江,登熊、湘。北逐荤粥,
合符釜山,而邑於涿鹿之阿。迁徙往来无常处,以师
兵为营卫。

周一

周制,天子六军,大司徒率比闾、族党、州乡之属,以旗
致万民,而听命於大司马。大司马定军旅卒伍之制,
以九伐正邦国,起军治守。《春官》:典瑞以牙璋发之。
按《书经·周官》: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

《夏官》:卿主戎马之事,掌国征伐,统御六军,平治邦国。平谓强不得陵弱,众不得暴寡,而人皆得其平也。军政莫急於马,故以司马名官。何莫非政,独戎政谓之政者,用以征伐,而正彼之不正,王政之大者也。

按《诗经·小雅》:采芑,方叔止,其车三千。

司马法,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宣王承乱,羡卒尽起。正义天子六军千乘,今三千乘,则十八军矣。所以然者,宣王承厉王之乱,荆蛮内侵,众少则不足以敌之,故羡卒尽起,而有此三千也。《地官·小司徒职》曰:上地家七人,可任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者,家二人。以其余为羡卒,唯田与追寇,竭作起军之法,家出一人,故乡为一军,唯田猎与追寇皆尽行耳。今以敌强与追寇无异,故羡卒尽起羡余也。以一人为正卒,其余为羡卒也。若然彼三等之家,通而率之家,有二人半耳。纵令尽起,唯二千五百乘。所以得有三千者,盖出六遂以足之也。且言家二人、三人者,举其大率言耳。人有死生,数有改易,六乡之内,不必常有千乘。况羡卒岂能正满二千五百也。当是於时,出军之数有三千耳。或出於公邑,不必皆乡遂也。朱注其车三千,法当用三十万众,盖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又二十五人将重车在後,凡百人也。然此亦极其盛而言,未必实有此数也。大全安成刘氏曰:兵车,战斗之车。驾马,所谓小车也。重车,辎重之车。驾牛,所谓大车也。兵车一乘,则士卒共七十五人。重车一乘,则将之者二十五人。其中炊家子十人,固守衣甲五人,厩养五人,樵汲五人。朱子曰:三千,孔氏以为兼起乡遂之兵。王氏谓会诸侯之师。此皆以辞害意之过。诗人但极其盛而称之耳。

《大雅》:笃公刘,其军三单。

三单相袭也。邰,后稷上公之封,大国之制,三军以其余卒为羡。今公刘迁於豳,民始从之,丁夫适满三军之数。单者,无羡卒也。正义重衣,谓之袭。三单相袭者,谓三行皆单,而相重为军也。此谓发邰在道,及初至之时,以未得安居,虑有寇钞,故三重为军,使强壮在外,所以备御之也。知后稷上公之封者。《公羊传》曰:王者之後称公。后稷本是三王之後,以有大功而改封於邰,明为大国公爵。公刘是其曾孙耳,故知仍为大国,当作三军。《地官·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羡谓家之副丁也。今言其军三单,则是单而无副。故知公刘迁豳,民始从之,其众未多,丁夫适满三单之数,无复羡卒,故称单也。以《周礼》言之,三军,三万七千五百人。然则从公刘之迁,其家不满此数,故通取羡卒,始满三军也。朱注三单,未详。大全新安王氏曰:大国三军之法以治兵,彻田什一之法以储粟。周家军制彻法,皆起於此。

鲁颂《閟宫》:公车千乘,朱英绿縢,二矛重弓,公徒三万,
贝胄朱綅,烝徒增增。

朱注千乘,大国之赋也。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甲士三人,左持弓,右持矛,中人御,步卒七十二人,将重车者二十五人。千乘之地,则三百十六里有奇也,徒步卒也,三万举成数也。车千乘,法当用十万人,而为步卒者,七万二千人。然大国之赋适满千乘,苟尽用之,是举国而行也。故其用之大国三军而已。三军为车三百七十五乘,三万七千五百人,其为步卒不过二万七千人,举其中而以成数言,故曰三万也。大全三山李氏曰:按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出革车一乘,则千乘之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奇。若以孟子所言,周公封鲁地方百里,则无缘有千乘。司马法之言,不足信也。包氏《注论语》以为,古者井田,方里为井,十井为乘。百里之国,通计万井,则鲁地百里当有千乘矣。合从包氏说。安成刘氏曰:《王制》谓:公侯之田,皆方百里。以武成列爵分土之说推之,与《王制》合,是鲁当有百里之土田,明矣。而古者以田赋出兵,据司马法及小司徒之说推之,则成方十里,为田百井,出车一乘,每乘马四匹,甲士步卒合七十五人,外牛十二头,驾重车在後,炊家子十人,固守衣装五人,厩养五人,樵汲五人,合二十五人也。同方百里为田万井,止出车百乘,积十同为十万井,始得出车千乘。其十万井,开方,则方三万一千六百井,余一万八千亩有奇,为方三百十六里余六十步有奇。然其里数曾多,不合於侯封百里之制。故李氏以为当从包氏之说。虽与集传不合,然朱子《注孟子》千乘之国,亦尝以为地方百里,出车千乘矣。华谷严氏曰:《鲁颂》多夸大之词,曰千乘,曰三万,不必求其数之尽合也。正义《明堂位》云:封周公於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今复其故也。司马法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计鲁方七百里,为车多矣。而云千乘者,《坊记》云:制国不过千乘。然则地虽广大,以千乘为限。故云大国之赋千乘。司马法,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计千乘有七万五千人,则是六军矣。与下公徒三万数不合者,二者事不同也。《礼》:天子六军,出自六乡,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地官·小司徒》曰: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是家出一人,乡为一军,此出军之常也。天子六军既出六乡,则诸侯三军出自三乡。下云公徒三万,自谓乡之所出,非此千乘之众也。此云公车千乘,自谓计地出兵,非彼三军之事也。二者不同,故数不相合。所以必有二法者,圣王治国,安不忘危,故令所在皆有出军之制。若从王伯之命,则侯国之大小,出三军、二军,若其前敌不服,用兵未已,则尽其境内,皆使从军,故复有此计地出军之法。但乡之出军,是正,故家出一人。计地所出,则非常,故成出一车,以非其常故优之也。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大国三军,合三万七千五百人。言三万者,举成数也。正义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大国三军,皆《夏官》叙文也。举成数者,谓略其七千五百,直言三万耳。如此,《笺》以为僖公当时,实有三军矣。答临硕云:《鲁颂》:公徒言三万,是三军之大数。又以此为三军者,以周公受七百里之封,明知当时从上公之制,备三军之数。此叙云复周公之宇,故此笺以三万为三军,言其复古制也。又以凡举大数,皆举所近者。若是三万七千五百人数,可为四万。此颂美僖公,宜多大其事,不应减退其数,以为三万。故答临硕谓此为二军,以其不安,故两解之也。

按《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
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
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订义郑康成曰:此所以劝民使之者,谓立其长,而教令使之。 吕氏曰:五家为比,其居甚近,非特同其休戚,亦可察其奇袤。故使之相保。保有二义,有保民而王之保,有不保其往之保。此盖兼言。 郑氏曰:闾二十五家。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托也。 郑康成曰:族是百家。 陈君举曰:百家之中,不幸有死者,相与办其葬事,不使五家与二十五家供之者,以百家然後众轻易举也。 吕氏曰:族独以四为数,欲凑成百人故也。 郑康成曰:党五百家。救,救凶灾也。 陈君举曰:大利害,大患难,非百家所可御。必五百家,然後足以相救。 郑康成曰:州二千五百家。賙谓礼物不备相给足也。 陈君举曰:水旱凶荒,欲以相賙,又非五百家所能办。惟二千五百家,则其地必阔,必无皆水皆旱之理,庶几有无可以相通。 郑康成曰:乡万二千五百家。宾,宾客其贤者。 郑锷曰:凡此比闾族党州乡之制,载於《地官》。盖王国之六乡,而在近郊百里之内也。平居使之相保,相受如此。故有事,则用而为六师。余

考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盖合比闾族党之民以为之,而不见其制。今观此文,乃施教法於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令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乃知诸侯之邦,亦用王畿六乡之制,合为比闾族党也。盖上言施法於邦国都鄙,下文言使之,又言令之,则所使所令者,乃邦国都鄙之君也。以是观之,诸侯之国,六乡之制,与王国皆同,可知。

大军旅,大田役,以旗致万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

贾氏曰:凡军旅田猎所用民徒,先起六乡之众。郑康成曰:旗,画熊虎者也。徵众,刻日,树旗,期民於其下。 郑锷曰:余考周家之制,熊虎为旗,大阅之时,师都载之。治兵之时,军吏载之。盖众之所在,以威为先也。

若国有大故,则致万民於王门,令无节者不行於天
下。

史氏曰:致民於王门,备不虞也。 郑锷曰:变出於非常,奸雄或将乘之。故致民守於王门。王宫固有宿卫之人,乡遂之众,宜守王门之外。 郑康成曰:节,六节,有节,乃得行防奸私也。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
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
施舍。

史氏曰:国中,王畿也。四郊,畿外也。都鄙,野外也。易氏曰:稽国中及四郊、都鄙者,举王畿千里言之也。不言六乡、六遂、邦甸者,举上下以见其中。 史氏曰:夫谓其身,家谓其居。如止知其居,则土着之民在尔。僦寓转移之民,何自知之。此夫家所以兼言也。 易氏曰:夫谓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举其凡也。家谓上地七人,中地六人,下地五人,则其目也。 黄氏曰:九比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也。三三比之,故曰九比。小司徒专掌比法,盖乡法也。非若野法,八家皆私百亩,其中为公田也。故其职又曰: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考夫屋以待政令。国中,六乡也。四郊,六乡之余邑也。六乡四闾之吏,司马法:闾方百里,三万家。四闾十二万家,六乡为七万五千家,其余五万五千家为四郊,此亦大约也。乡之民杂必比而居之者,使各从其类而习其事也。邦国、都鄙皆本司徒乡法,以教其所治民。故小司徒以九比之法,稽都鄙夫家之数。而邦国则受其比,要内外之势,详略不同。

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乃颁比法於六乡之大
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
其数,以施政教,行徵令。

王昭禹曰:颁比发者,颁校比之度数也。 王氏曰:登者,上其籍也。 贾氏曰:车谓革车及大车。辇,人挽行。 易氏曰:六畜以备公家之用,车辇以待师田之役。亦且登之以籍,而辨其可用之物,入其数,则众寡。六畜车辇,皆有一定之数。 又曰:施政教,则据其数而举饮射之类。行徵令,则据其数而起师田之类。

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

郑氏曰: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

刘执中曰:三年则大比,谓简去其老疾不任役

者,补其阙落不成伍者。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
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易氏曰:会,聚也。小司徒以军制,聚万民,自伍两以至军师,咸在焉。独言会万民之卒伍者,先王之军制,调兵必五数,出兵必百数。不五数,不足以调兵,故积数起於五人之伍。不百数,不足以出兵,故积数起於百人之卒。以百人之卒,成一小阵,五百人之旅,成一中阵,二千五百人之师,成一大阵,万二千五百人之军,成五大阵。 郑康成曰:伍两卒旅师军,皆众之名。两,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师,二千五百人。军,万二千五百人。此皆先王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 郑锷曰:五家之比,即五人之伍。五比之闾,即五伍之两。四闾之族,即四两之卒。五族之党,即五卒之旅。五党之州,即五旅之师。五州之乡,即五师之军也。万二千五百人为乡,合之以为一军。王之六军,出於六乡。举一军之制,则六军之制,皆可得而知。 郑锷曰:说者谓五人为伍,则左右前後四人,而一人居其中。伍则二十五人矣。两两相比,则谓之两二十五人,纵横皆五。何以谓之两耶,盖自二十五人,而四之以为卒,则横纵皆两矣。唯卒之横纵皆两也,其法起於五人之伍,故以两名之。 李景齐曰:天子曰万乘,诸侯曰千乘。天子六军,大国不过三军,此定制也。然尝考司徒卒伍之制,而约之以司马法,不能无疑。司马法曰: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是则一乘者,七十五人之所容也。约而计之,兵车一乘,则三两

之数。四乘,则三卒之数。百乘,则三师之所舍。五百乘,则三军之所合。积而至於千乘,则六军聚焉。是则六军之数,适足以容千乘。以天子之六军言之,则不足於万乘。以诸侯之千乘言之,则不应有六军。是何也。大抵悉天子之畿内,以为军则足以容万乘,而所谓六军者,特寓於六乡,乃天子宿卫之兵尔。其余六遂都鄙之兵,盖不与焉。悉诸侯之国以为军,则大国有千乘。而所谓不过三军者,仅止於五百乘耳。非其不足於千乘也。亦可以天子宿卫之兵数约之,此周人居重驭轻之法。唐人府卫君子,谓其得乡遂之遗者,盖出此。 陈君举曰:军旅之法,立於伍,成於卒。五,夫数也。五人为伍,则手足耳目以相及,不待徽帜,可以别识,不待旌旗,可以指挥。五伍为两,则以人为伍,以卒为旅,以旅为师,以师为军,则手足耳目不相及,而徽帜旌旗用焉。故以两为卒纵横,皆两参两什伍之法定於此,其为军赋因此而已。 朱氏曰:出军之制,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到第三,便着一个四成一百人。若又是五,则成百二十五人,便有奇零不整齐处。

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郑锷曰:军制已定,则有征伐之时,起之以为军旅。四时之闲,作之使趋田役。有盗之际,比之使作追胥。闲暇之时,令之使出贡赋。无不可也。 黄氏曰:乡之军制,寓於比闾族党州乡。故会其卒伍,而为伍两卒旅师军。盖常自为六军也,用之於起军旅。作田役,比追胥,令贡赋,皆乡法也。军旅曰起部伍,素定由是而起也。田役曰作田竭作,车少人多,役随事多少车不出,皆临时作之田。虽为六军,盖不止七万五千人矣。追胥亦竭作当时比之,不使临事纷错也。野皆不如此,不会卒伍,大抵乡车人不相须,其用在人,而或竭作故会之於卒伍,野车人相得其用,在车无竭作之事。故合之於五乘,此其所以不同也。六军为车千乘,以司马法三百家共一车约之,七万五千家止得车二百五十乘,不能充其赋也。大抵六乡皆守兵,会同征伐,其出甚少,故六军备其人而已。车马之赋,不尽出於民,则以公车充之。校人有马,牛人有牛,皆以共公车。乡赋,闾师徵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
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
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贾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给土地,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数。 郑锷曰:上文於岁时入数,大比受,要之後而言,乃会万民之卒伍,则民数既定,然後军法可制也。军法已成,乃言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何耶。盖会万民之卒伍者,所以起军旅也。此言可任之人数者,所以作田役也。将作田役,必先知其可任之人,将以知其可任之人,必先稽其受地之等。家有七人者,必授以上地。观其所受者上地,则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三人矣。家有六人者,必授以中地。观其所受者中地,则知其可任者,二家可出五人矣。家有五人者,必授以下地。观其所受者下地,则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二人矣。盖因其受地之优劣,足以知其力之有余不足也。说者谓受田有九等之法,此以七五六为三等者,盖因中以寄明上下之义。余以为,此言六乡受地之法,学礼者,见遂人颁田里,自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至余夫亦如之,乃谓六乡受田之法,与六遂同。特因中以寄明上下之义。殊不知经之所载,自王畿之乡,遂都鄙,至於诸侯之邦国,凡授田之法,自有四节。《大司徒》:言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此一节也。《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此又一节也。《遂人》言: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此又一节也。《大司马》言: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此又一节也。即是四节考之,《大司徒》言都鄙之制,《小司徒》言六乡之制》,《遂人》言六遂之制,《大司马》言诸侯国之制。何以明之,《司徒》言:凡造都鄙,而继以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为都鄙之制,明矣。《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之制,不与遂同,又不与都鄙大司马同,非六乡田制而何。何则上地当食十人、九人、八人,中地当食七人、六人,下地当食五人,此固常法也。六乡在内,不及十人、九人,但家有七人,则授以上地。家有六人,则授以中地。家有五人,则授以

下地。所以然者,将以强内故也。若六遂所授,则不可与乡同,故别言之。曰:上地夫一廛田百亩,中地夫一廛田百亩,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见其如常法而已。然又有莱五十亩,莱百亩,莱二百亩,不与乡同,则以遂地远而瘠授之莱,乃所以饶远而已。又以爵位考之,乡大夫爵与遂大夫同,乡师爵与遂师同,小司徒爵兴遂人同。遂人掌授遂田,则小司徒掌授乡田矣。遂人言六遂之制,则小司徒所言为六乡授田之制,何疑之有。若夫外造都鄙,则大司徒事。故都鄙之田,於大司徒言之。施政职於九畿之外,而令其军赋,则大司马事。故邦国之田於大司马言之。以是观之,谓因中以寄明上下之义者,妄说也。 吕氏曰: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以小司徒参之,司徒之可任者,如此其多。司马法之出士徒数,如彼其少。古人用兵,皆为不胜计以虑败也。故不尽用之,虽败尚可扶持。故小司徒只言其可任者,非实数也。自此以後调发者,皆用实数。幸而一胜,不幸而一败,则皆不可救矣。晋作州兵乃是尽数调发,甚非先王之制。他如鲁成作丘甲,曹操案户籍得三十万众,苏秦以齐王临淄之中七万户,不下户三男子,而卒以二十一万。而曹操谓崔琰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是皆以实数调发。惟诸葛孔明仅有此意,一蜀之大,其兵多不过十二万。孔明所用八万,常留四万,以为更代。蜀之所以强者,以孔明不尽用之。及蜀之亡,尚有十万二千。数年之闲,所折者不过二万耳。

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惟田与追胥竭
作。

陈及之曰:竭作,郑氏谓尽行,非也。田猎所以教民习兵事,则不可不皆教之。及其当田也,今日发某甲,明日发某甸,亦不一时俱起。所以休民力,而互教也。至其追胥,则不案籍起人,其家丁男,皆可行矣。故曰竭作。若曰尽行,不胜其扰也。 李景齐曰:因地之上中下以处其民,因民数之多寡以任其力,此周家均民之良法。以司徒之制约之,三农八家,四十有八,而可任止於二十人者,以一家之中老幼常居七分之四,少壮常居五分之二也。平居而耕,有故而战者,皆其家之少壮也。曰平居而耕,可也。有故而战,而少壮悉任之,则无乃妨农事乎。无乃阙於仰事俯育乎。盖家之可任者,虽或二人,或三人,而凡起役徒,无过家一人。则农桑之不废,仰事俯育之无所挠者,以其有羡卒不之征也。若夫田猎以习战,追胥以捕盗贼,则竭作何也。盖田与追胥,其暂耳,则非恶其为尽征也。虽然,司徒之制,率三农八家,其可任者二十人,而又有羡卒之法,此其用民力至宽也。以一井八家,而任二十人,则甸六十四井,为夫一千二百八十八人矣。司马法则曰: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司徒通籍民数,如彼其众,而征於司马,不能十之一。若曰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则以甸计之,一井八家,则六十四井为家五百一十有二,宜士徒滋多也。而仅止於七十五人,民尽可以为兵,而不尽以为兵也。不特是耳司马法,又曰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百里,三百家,士十人,徒二十人,此百里之成,自甸之外,又加三十六井,宜其所任者益多。而今特三十人,又何耶。籍民以为兵者甚备,而至於征调,则不过此耳。然则民之可伍者,不悉以为兵,而隶之以为兵者,比征调则又益损焉。先王之休民力如此。

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听其辞讼,施其赏
罚,诛其犯命者。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余子。

郑氏曰:大事,戎事。大故,灾寇。 郑司农曰:当徵召会聚百姓,则小司徒召聚之。余子,谓羡也。

大军旅,帅其众庶。

郑锷曰:大军旅,则大司徒以旗致民,小司徒帅其众庶,以趋大司徒之所致。

小军旅,巡役,治其政令。

黄氏曰:役,卒役也。《小雅》曰:劳还役。 贾氏曰:小军旅,谓使臣征伐。大军旅,天子亲行。小功役之事,小司徒巡行。若大功役,则大司徒巡行之。 郑锷曰:小军旅之时,人徒虽寡,然战,危事也,安得无筑军垒,修城堑之役。宜有政令以齐一之,小司徒巡行其役,而治其政令,则人畏威而趋事,无敢慢矣。黄氏曰:六乡不与於司马之征发,有王命起之,则小司徒帅而致之司徒,司马调发郊军,则其吏帅之,小司徒巡察之,而治其政令。 王氏详说曰:小司徒於大军旅,帅众庶,而不言治政令。於小军旅,言治政令,而不言帅众庶。是众庶之事,小司徒可帅而致於大司徒,而不可得而治也。政令之事,小

司徒可用於小军旅,而不可用於大军旅也。

乡师之职,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輂辇,戮其
犯命者。

王昭禹曰:大军旅会同,固有稍人作其同徒輂辇,帅而以至乡师,则正治之而已。 贾氏曰:正治其徒役者,六军之外,别有民徒,使役皆出於乡。 郑锷曰:不有以正之,则所出者或非其夫家,众寡之正数,不有以治之,则所聚者或违乎会同军旅之戒禁。此乡师平日掌戒令纠禁之职也。郑康成曰:輂驾马辇,人挽行,所以载任器也。止以为蕃营。司马法曰:夏二十人而辇,殷十八人而辇,周十五人而辇。易氏曰:戮则不特诛之而已。小司徒之用众庶,遂人之起野役,皆有犯命之诛。而乡师四时之田,与此言戮者,军旅会同,事大体重,以肃众志也。

乡大夫之职,国有大故,则令民各守其闾,以待政令,
以旌节辅令,则达之。

贾氏曰:大故谓灾变寇戎之事,警急,须人,故乡大夫令州长以下,使民各守其闾。 黄氏曰:徵发虽有号令,无节不达,守法之严如此。乡大夫专行考察行艺,以兴贤能,而令民守闾之事参焉。乡大夫皆卿也,是为军将。 郑锷曰:令出於口,或得以伪,为旌节,则有合符之验。大司徒所谓令无节者,不行於天下,则使天下皆不得通。乡大夫所不达者,特乡闾之闲而已。

《州长》: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
戒令,与其赏罚。

郑康成曰:致之於司徒,掌其戒令赏罚,则是於军因为师帅。

《族师》: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
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
畜车辇,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
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
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黄氏曰:比闾党州皆以五而登,惟闾四族变其中者,所以为联法也。故五家为比,有联则闾合。四闾为族,有联则党合。如是则比闾族党,无不合者。居则五家为比,十家为联。行则五人为伍,十人为联。五,伍也。十,什也。故《士师》曰: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人民之什伍是也。乡合,非野法也。四闾为族,八闾为联,八闾二百家。军法虽四而调一,要必以是而起。郑康成注稍人曰:以人数调之,使劳逸递焉是也。大司马有车有徒,故十人为联,则伍合。二伍二百人为联,则卒合。二卒以二百人计之,七十五人共车三伍,百二十五人为徒兵五伍,皆伍也。合则皆什也。晋荀吴毁车为行,而曰以伍共车为先。又曰:困诸厄又克,盖当险野利用徒,尽合车人而用之,故谓之以什共车。此本先王微意,荀吴窥见之耳。然必素相联合,故仓卒可用。

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
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岁终,则会政致事。

郑鄂曰:一族之众,居则有比闾之联,而卒伍犹未之合。有耒耜之用,而兵器或未之精。至於作之而师田行役,族师遂为一卒之长,欲其师行之有统,则必合为卒伍。欲其攻战之必胜,则必简其兵器。合则使之联而不散,简则使之精而无敝。又用鼓铎旗物率之,至於师田行役之所,犹恐其在军之不肃,复掌其治令戒禁刑罚。既已防之於其前,又有以驱之於其後,孰敢不率哉。至岁终会其一岁所行之政,而致其事於乡大夫,则一族之政举矣。

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
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三年大比,则以考
群吏,而以诏废置。

吕氏曰:先王自封建诸侯外,有闲田散在诸侯之国。或谓诸侯有罪,则削其地以为闲田。若有功,则以闲田增封之。天子平时各命王官以掌之,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闲田,以总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维之意。 郑锷曰:邦国者,畿外之诸侯。都鄙者,畿内之小都、大都。稍者,大夫之家邑。邑者,六乡之井地郊里,则自国中以至六乡,其地域不为不广。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不为不多。其畜车辇,不为不众。如使县师尽得而掌之,又从而辨之,从而稽之,非司徒而何。然其所掌者,止於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公邑,则知其不同於司徒矣。

若将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则受法於司马,以作其
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
器,以帅而至。

黄氏曰:司马主兵,其令不得直行於天下。必有县师关节,此先王微意。兵皆民也,发民为兵,而主民之官,不应全不知,故使其属行司马之法。作,起也。起其众庶马牛车辇,而後会其车人卒伍。邦国都

鄙乡法卒伍虽素定,而车人不相须,甸稍县都野法车人相须,而县鄙居民未尝为卒伍。故於此皆以司马之法会之,五人为伍,百人为卒,离则皆伍,联则皆什。百人为卒,乡为四闾,野为四里,车徒异部,多少称事。 王氏曰:车有车之卒伍,若司右所谓合车之卒伍是也。人有人之卒伍,若小司徒所谓会万民之卒伍是也。

《遂人》: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
稼穑。

贾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亩。简其兵器,若族师旗鼓兵革。 黄氏曰:乡以州党居民,会其卒伍,即为军法。故常自为六军。而田与追胥皆竭作,遂虽以县鄙居民,而其军赋在丘乘,军师田役皆有司马之法,作其众庶,而後会其车人之卒伍。或多或少,不可预定。是则正卒犹不尽起,况羡卒乎。士师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人民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谓之乡合,则非野法也。常常比之,使之相安相受,故仓卒可用,遂未尝比,安能临时尽起而用之乎。故以为郑之说未尽然也。惟起徒役无过家一人者,似是。然野之制军,一甸七十五家,耕之共一车,则一家一人自有定制,是则小司徒所谓无过家一人者,仍为乡法耳。六遂民数与六乡同,权力相并,事体略等。先王诚有深意也。地之等,不同人之多寡,亦异常有进退,故以岁时稽而授之,皆农民也。故惟教之自卫力穑之事,授之田野,野盖虞衡欤。 王昭禹曰:兵器不简,则稼穑不可得而教。必先卫其地域而有之,然後斯能致力於稼穑。不然,虽有粟,不可得而食。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及其六畜车辇,辨其老幼
废疾,与其施舍者。

郑康成曰:登,成也,犹定也。夫家犹言男女也。 王氏曰:遂人既登其夫家众寡,六畜车辇,遂师又以时登,则遂师登之於遂人,遂人登之於小司徒。曹氏曰:校登必以岁,时盖前岁之已登者,逮於今则增损不同矣。一时之已登者,越三时,则耗亡不等矣。民自生齿以上,皆登於版,耕稼起於一夫,而王畿千里之民,无不各任其力。调兵起於伍长,而六军七万五千之众,无不各禀其令。虽车辇器械之琐细,牛马六畜之猥冗,无不素具於籍。一旦有事,随取而足。盖其凡目可稽,而储备有实,此功用在乎素讲,所谓事前定,则不困者此也。

以颁职作事,以令贡赋,以令师田,以起政役。

郑康成曰:职谓九职分其农牧虞衡之职,使民为其事也。《载师》云:以物地事授地职,互言矣。贡,九贡。赋,九赋。政役出徒役。

若起野役,则令各帅其所治之民而至。

贾氏曰:起野役,若小司徒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之类。令各帅其民而至者,谓县正已下,县正云若将用野民,则帅而至,是县正受遂人之令也。

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诛之。

郑康成曰:遂之大旗熊虎。 贾氏曰:遂人虽是大夫,合用鸟隼之旟致众。今遂人掌众,与大司徒同,故得用熊虎为旗。 王氏曰:乡师致民,以司徒之大旗。遂人所谓大旗,亦司徒之大旗。於是建焉,於遂言遂之大旗,则乡可知。於乡言司徒之大旗,则遂亦可知。

凡事致野役,而师田作野民,帅而至,掌其政治禁令。

王昭禹曰:言事而又言师田,则事乃力政之事。郑锷曰:国有功役之事,又有师田之事。功役则用当役之人,师田则众民竭作。故於事言野役,於师田言野民。 黄氏曰:事谓司空事典帅而致於稍人,稍人帅而听於司马。

《遂师》:军旅田猎平野民,掌其禁令。

郑康成曰:平谓正其行列部伍。 易氏曰:如大司马狩田之礼,陈车徒有司平之。

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各掌其县之政令徵比,以颁
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若将
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

易氏曰:众之所集,多寡不等,则移民以执事治其政令。所以用之,简之,任之也。

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

刘执中曰:稽考其功程,会其群吏所集之事职否,而正其诛赏。

酇长每酇,中士一人,各掌其酇之政令,以时校登其
夫家,比其众寡,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若作其民而
用之,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若岁时简器,与有司数
之。凡岁时之戒令皆听之。

易氏曰:先王寓兵於民,而其器亦出於民。无事则藏之,器无不完。有事则出之,器无不利。盖至於百家,而後兵器始备。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族师以

旗鼓兵器帅而至,酇长亦以旗鼓兵革帅而至。盖以是帅之,以是用之,所谓不教而殃民者,无有矣。

郑康成曰:简器,简稼器也。兵器亦存焉。有司,遂、

大夫。

里宰每里,下士一人,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
器,治其政令。

黄氏曰:一车七十五人,二十五人,一人为甲长,谓之甲士,即里宰也。四丘为甸三甲,七十五人。春秋作丘甲盖一丘二十五人,起羡卒矣。

稍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薛平仲曰:六乡之法,则曰国中以及郊六遂之法。则凡曰为邑者,盖国以容六乡,邑以容六遂,甸稍县都皆其邑之所积。则稍人之职,得不继於遂官之後乎。 郑康成曰: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距王城三百里,曰稍。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黄氏曰:自甸而往,以稍名官者,甸稍一法,举稍以包甸。都鄙乡法不为丘乘之制,其余则野法。而曰掌令丘乘之政令,盖不为丘乘者,非其所当令也。

掌令丘乘之政令。

薛平仲曰:前乎县师之作众庶,既以其系於公邑者而总之矣。此言稍人之令丘乘,则以其出於公邑者而征之矣。盖遂地车赋之正法也。 易氏曰:丘即四邑为丘,乘即四丘为甸之所出,总名之曰丘乘,军制之始也。世之言军制者,曰五人为伍,至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六乡六军,凡七万五千人,为千乘。王畿十倍其数,则七十五万人为万乘。是每乘当用七十五人。今以丘乘推之,四丘为甸,甸之为井者,凡六十有四。其为夫者,凡五百七十有六。以五百七十六夫而使之,共出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其军制亦止於用七十五人,何也。曰:家出一人为正卒,此徒役之大数。甸出革车一乘,此出军调发之数。是知每次调发,则五百七十六家,共出七十五人,并一革车。其余未调发者,可以应八次调发之数,所谓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者,非尽发此六乡之人,合诸乘之丘,共为一军也。或曰:万二千五百家为一乡,有比闾族党州乡之名,故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即有伍两卒旅师军之数。今合诸乘共为一军,而亦有伍两卒旅师军者,何也。曰:居乡则寓兵之制,出军则部伍之数。古者军国异容,不明言之。六遂之闲,既以伍两卒旅师军为万二千五百人之联,及其用也,亦以诸乘万二千五百人而统之。以伍两卒旅师军之法,使其战阵行列之际,无异乎平时统率之义,此丘乘之制,政令於是乎出。 王氏曰:丘之政令,司徒所掌。乘之政令,司马所掌。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耳。丘言其地,乘言其赋。所谓同,则丘地也。所谓徒役輂辇蜃车,则乘赋也。其作而帅以至掌其政令,以听於司马、司徒,则所谓令,丘乘之政令也。

若有会同师田行役之事,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
輂辇,帅而以至,治其政令,以听於司马。

王氏详说曰:县师既受法於司马矣,稍人又听於司马者,县师所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稍人所掌丘乘之政令,是县师之掌,遍於王畿之闲,稍人之掌,止於三等之采地。县师受法於司马,稍人又从而受司马之法於县师,以见小大之相维也。 黄氏曰:徵发之令,司马下之县师,县师下之甸县都复。以其法授稍人,据其法以作其众庶而帅之。稍人下士得主兴作事,而为之帅,其意密矣。以听於司马,听其分隶县师、乡官、稍人、甸官,其作事,县师受法於司马,稍人受法於县师,中外相应。

郑锷曰:先儒谓同徒者,司马所调之同。余以谓

一甸增二里,二里乃为一成。积至於百里,乃为一同,出车千乘,至於一同,则人徒车辇,可足用。故谓之同徒。非司马所调之同。 林氏曰:郑氏谓:司马所调之同,盖同则丘地,以其地之所聚,谓之丘。以赋役之同,谓之同。 易氏曰:以其同井而耕,同里而居,帅而为役,谓之同矣。 曹氏曰:古者不轻用民之力,故曰一岁之役不过三日,而更代则忽去忽来,无乃纷然扰民。是以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夫卒伍而言合,必有抽摘调发之宜,必有更休番戍之道。故先为联法以为出处之便,使凡出征者,有居外之势,而其联,则留以代其更役之事。凡出而有事,一乘之卒,皆平昔之相保相受者,是之谓同徒。其昼战则目相视,夜战则声相闻,行以车为卫,止以车为营。各致死力,以相应援,莫敢任意以驱驰,此车战之良法。

《春官》:小宗伯之职,若大师,则帅有司而立军社,奉主
车。

郑锷曰:古者,大师则先有事於社与庙,然後载社主与迁庙之主以行。不用命,戮於社,故载社主将以行戮。用命,赏於祖。故载迁庙之主,将以行赏。小

宗伯掌社稷宗庙之礼,宜载以行。乃言立者,盖社本不在军,因用师始立之立者,出於一时之故,庙主为尊,载之以行,不敢忽也。故言奉。奉以言其肃钦之至。帅有司者,盖帅大祝也。大祝职曰:大师宜於社造於祖,设军社。国将有事於四望,及军归,献於社,则前祝。故知此所谓有司为大祝明矣。

若军将有事,则与祭。有司将事於四望。

郑司农曰:谓军祭表禡军社之属,小宗伯与其祭事。 郑锷曰:军将有事,则与祭者,主帅奉祭小宗伯以职,当立之,奉之,故当与也。小宗伯已与祭於军中,则四望之祭,必遣其所属之有司往行事焉。理之宜也。先郑知此意,故读与祭,以上为绝句。康成以与祭连有司以下读之,恐不成文理。战必祷於神,欲气势之增倍。而四望又山川之尢大者,国家所赖以为阻固。是以将战则祷焉,欲其为兵之扞蔽。 黄氏曰:春秋有事於太庙,有事祭也。军将有事,谓将以军旅有事於鬼神也。祭,有司主祭祷者也。与如字祭祷,自有主者。小宗伯与之,偕军事重,将事於四望,谓将其事以往也。两将字各义。

肆师之职。凡师甸,用牲於社宗,则为位。

易氏曰:师甸者田,而後用师者,必载社之石主,祖之木主,示有所受命。 郑锷曰:大甸,猎之甸,乃四时蒐苗猕狩之田。师甸,则大用师以对敌之时。何以明之,以所祭之神知之。用师则载社主与迁庙之主以行,此用牲於社宗,大战则类造於上帝封於大神,祭兵於山川,此有类造封祭之事,岂四时之田所宜有耶。故知以师甸言社者,主也。宗者,迁庙之主。不曰祖,曰宗者,宗继祖者也。载主而行,不在国之常位,而祭不可以无位。无位,则鬼神无所依,故为位,然後祭。小宗伯於军旅甸後,祷祠为位,则止为位。於肄仪之时,肆师於用牲。以祭时则为位者,盖所掌者立祀,用牲之礼故也。

类造上帝,封於大神,祭兵於山川,亦如之。

郑锷曰:上帝至尊,不可以渎。因其事类,然後告祭,故名曰类。类者,上帝之祭。造者,祖庙之祭。此曰类造上帝,何也。盖王者出征,所至以事类告天,故兼言之。封者累土增高,非山川之大神,则无。累土为坛,以封崇之,礼兵之所,在必增高以祭之。非顿兵之山川,则无类禡之祭。兵之所在,则宜有祭。凡此三者,非常祭,故皆为之位。盖肆师主立国祀之礼耳。 郑康成曰:造犹即也,为兆以类礼祭上帝也。类礼,依放郊祀而为之者。 王昭禹曰:聚其神而祭,则谓之类。至其所而祭,则谓之造。记曰:类於上帝,宜乎社,造乎祢。小宗伯类社稷、宗庙,则为位。大祝之六祈,一曰类,二曰造。盖造非特祢上帝,亦谓之造。类非特上帝宗庙社稷,亦谓之类也。 项氏曰:上帝非祀不造焉,故特类而祭。若祖庙,则必造焉。此言类造,则在军中类其位而造焉,盖一祭也。

郑康成曰:封谓坛也。大神社及方岳也。 贾氏

曰:山川众多,不可并祭,故祭军旅所依险阻者。王氏曰:祭兵於山川,若武成告所过名山大川。易氏曰:以上皆军祭之礼,肆师为之位,无非依神以为之助,而欲民之用命,以有功。 王昭禹曰:亦如之肆师为之位,亦如师甸用牲於社宗。

凡师不功,则助牵主车。

郑锷曰:胜败乃兵家之常。王者之师,亦有时而不胜。而谓之师不功战,所以全宗社。不功而失乎主车,是失宗社。肆师掌为位,以祭社宗为职。大司马於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肆师为大司马之助而己。 李嘉会曰:牵主车,亦所以安神灵也。

《典瑞》:牙璋以起军旅,以治兵守。

郑锷曰:半圭曰璋,长七寸,瑑为齿牙之形,取牙齿之刚利,能噬啮兵之象。故执以起军旅。若屯兵於外,守要害之地,有不率纪律者,执此以治之。 李嘉会曰:兵者,服人之难。服如牙之噬物,必合而後止。故以之起军旅,所以治外。以之治兵守,所以齐内。牙璋则军旅之大者用之。中璋则军旅之小者用之。 林氏曰:郑康成曰:牙璋、中璋,皆有鉏牙之饰,於琰则先言牙璋,有文饰也。贾公复曰:军多以牙璋,军小用中璋。中璋亦有鉏牙,但牙璋文饰多,故得牙名而先言。春秋之时,宋司马请瑞以命其徒攻桓氏,魏有兵符,汉有铜虎符,发郡国兵,皆此类也。 《礼库》曰:古者五侯、九伯,二伯专征,而诸侯皆共四方之事,畿兵不轻出。以《周礼·司马法》参考,王有四方之事,则冢宰徵师於四方,曰:某国不道,征之。以某月某日,师至於某国。小宰掌其戒虎贲,奉书,以牙璋发之,则畿兵不遽出也。在《易·未济》:高宗伐鬼方,三年,有赏於大国。则虽天子亲征,亦用诸侯之师。《诗》:周王於迈,六师及之。则所在皆成六师。刘文公平丘之会,对晋人曰:天子之老,请帅王赋,元戎十乘。则虽王人师,无过十乘,以为先行。

宣王复古北伐,其制如此。平王东迁,以王人戍申甫扬之水,始刺之。然春秋之时,桓王伐郑,犹有陈、蔡、卫人,二百四十年闲,王人会伐屡矣。左氏未尝见车之出,唯败绩茅戎,王师自出,春秋深讥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