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原本定罪

并列 追溯案件的由来而给当事人定罪。唐·柳宗元《柳常侍行状》:“时上相与光禄卿裴腆不协,候公休沐,以御酒或阙,阴请贬之。制命既行,公坚执不下,请讯支计之吏,校其供人之实,~,穷理辩刑,而腆竟获宥,克复本职。”△用于法制、刑狱方面。→原情定过 原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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