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非同小可

小可:平常,寻常。指事物或人的学问和本领不同寻常。也形容事情的重要,不容轻视。元.孟汉卿《魔合罗》三折:“萧令史,我与你说,人命事关天关地,非同小可。”《水浒传》二九回:“这是武松平生的真才实学,非同小可,打得蒋门神在地下叫饶。”《儒林外史》二○回:“〔匡超人〕进了郑家门,这一惊非同小可,只见郑老爹两眼哭得通红。”亦作“非通小可”。通:通“同”。《喻世明言》卷五:“细问邻居,才晓得外甥女新寡,晚嫁的就是马尚书,王公这一场欢喜非通小可。”


述宾 与寻常小事不同。形容情况严重或事情严重,不能轻视。高和《越轨诉讼》:“但审理这个案子时遇到的种种阻力和压力,让他知道这个案子~,就算移送回来,审判要顺利进行也几乎不可能。”△用于不可小看的事与人。→不同凡响兹事体大 举足轻重 非同儿戏 非同等闲 ↔无足轻重 无关大体 无伤大雅 鸡毛蒜皮。也作“非通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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