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监主自盗

盗窃自己所负责经管的公家财物。《旧唐书.杨炎传》:“更召他吏绳之,曰:‘监主自盗,罪绞。’”亦作“监临自盗”。曾慥《类说》卷二引《名臣传.杜衍》:“衍在中书,权幸欲去之,以舜钦监进奏院市故纸监临自盗除名,以撼动衍,衍亦以此求退。”《宋史.薛嗣昌传》:“监公使库皇寘坐狱,嗣昌奏请之,遂以监临自盗责安化军节度副使,安置郢州。”后通作“监守自盗”。《明史.刑法志一》:“罪应加者,必赃满数乃坐。如监守自盗,赃至四十贯。若止三十九贯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清文献通考.刑五》:“苟其因公那移,尚可曲谅;若监守自盗,肆行无忌,岂可以赃完限内遂从末减耶?”


主谓 利用自己公务上经管的方便,盗窃财物。《旧唐书·杨炎传》:“杞怒,谪晋衡州司马,更召他吏绳之,曰:‘~,罪绞。’”△贬义。多用于写人利用职便干坏事。→因公假私 明知故犯 中饱私囊因利乘便 ↔奉公守法 居官守法 洗手奉职 见利思义。也作“监临自盗”、“监守自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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