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约法三章

    指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今陕西咸阳市东北)听取张良等建议不取秦宫财物,只与父老约定法律三条,废除秦朝一切苛法,百姓大喜。后以此典比喻订立简明规约,或口头协议,以共同遵守。公元前206年,刘邦率军进入咸阳,想在秦宫中住下休息,经过张良、樊哙规劝,便下令将秦宫室中之贵重宝器财物和所有府库封存起来,率领军队回到霸上(今陕西西安市东)驻扎。刘邦召集附近各县的父老和有名望之人,对他们说:“父老们受秦朝严刑苛法的苦害已经很久了,批评朝政的要灭族,相聚议论的要杀头。我和诸侯们同受楚怀王的约定,先入关中(今河南灵宝东北故函谷关以西以及今陕西和甘肃东部秦岭以北地区)的在关中称王,所以我应该在关中称王。今天特地与他们约法三章:杀人的处以死刑,伤人和抢劫的依法治罪。此典又作“三章律”、“汉三章”、“三章约”、“关中新约法”。

【出典】:

    《史记》卷8《高祖本纪》362页:“(刘邦)西入咸阳,欲止宫休舍,樊哙、张良谏,乃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在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例句】:

    唐·骆宾王《畴昔篇》:“慎罚宁凭两造辞,严科直挂三章律。” 唐·李商隐《故番禺侯以赃罪致不辜事觉》:“杀人须显戮,谁举汉三章。 唐·李商隐《今月二日不自量度》:“愿守三章约,尝期九译通。” 宋·汪元量《贾魏公府》之七:“关中新约法,江左旧清谈。” 元·耶律楚材《怀古一百韵寄张敏之》:“约法三章日,恩垂四百基。”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65回:“昔高祖约法三章,黎民皆感其德,愿军师宽刑省法,以慰民望。” 清·吴研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51回:“这位继室夫人生得十分精明强干,成亲的第三天,便和督办约法三章,约定从此以后,不许再娶姨太太。”


主谓 约,约定;法,法令;章,条款。原指刘邦进入咸阳后,废除秦法,另行制定三条简单的法令。《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后泛指事先约好大家必须遵守的简明条款。叶辛《追回的青春》:“在试销期间,她就同大家~:不管是远亲近邻,一律杜绝开后门。”△用于法令或规章制度方面。→无法可依


【典源】 《史记·高祖本纪》:“ (刘邦) 召诸县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今译】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军西入咸阳,秦朝灭亡。刘邦召集附近各县父老豪绅,说:“秦施暴政酷法,大家备受其苦。如今我先入关中,理当称王。我与诸位只订法三条: 杀人者处死,伤人和抢劫都要治罪,此外一切秦法尽除。”

【释义】 后以此典指订立的简明规章、法令。

【典形】 关中新约法、汉三章、三章律、三章约、约法三章、三章布国门。

【示例】

〔关中新约法〕 宋·汪元量《贾魏公府》之七:“关中新约法,江左旧清谈。”〔汉三章〕唐·李商隐《故番禺侯以赃罪致不辜事觉》:“杀人须显戮,谁举汉三章。”

〔三章律〕 唐·骆宾王《畴昔篇》:“慎罚宁凭两造辞,严科直挂三章律。”

〔三章约〕 唐·李商隐《今月二日不自量度》:“愿守三章约,尝期九译通。”

〔约法三章〕元·耶律楚材《怀古一百韵寄张敏之》:“约法三章日,恩垂四百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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