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深文周内

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清 钱谦益《兵部尚书李公神道碑》:“小大之狱,必以情本伦常依法比,不为深文周内。”清 薛福成《庸庵笔记.轶闻.谳狱引律同而不同》:“余合二事观之,前之所断,不愧南山铁案,盖其情实可诛,则虽死而无怨也;后之所断,不免深文周内,罪不当死而死。”亦作“深文周纳”。鲁迅《华盖集续编.可惨与可笑》:“这也许是‘刀笔吏’式的深文周纳。”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假使是这样,那么韩非的非难不免有类深文周纳。”


见“深文周纳”。清·钱谦益《兵部尚书李公神道碑》:“小大之狱,必以情‘本伦常’依法比,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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