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政清狱简

政治清明,刑狱简省。指官吏政绩好,治下极少有犯罪的人。《清史稿.黎士弘传》:“裁缺,改授永新知县。政清狱简,与民休息。”亦作“政简刑清”。《野叟曝言》七四回:“贞观之时,君明臣直,政简刑清,致治等于成康。”


并列 政治清明,刑狱简省。《清史稿·黎士弘传》:“裁缺,改授永新知县。~,与民休息。”△褒义。多用于从政为官方面。也作“政简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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