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小受大走

小杖则受,大杖则走”之省。谓轻打就忍受过去,重打就逃走。旧时认为这是子女受到父母惩罚时应有的孝顺态度。《孔子家语.六本》:“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宋.陆九渊《经德堂记》:“舜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妻帝二女,不待瞽瞍之命。”《隋唐演义》九四回:“古人有云: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此不过谓一家父子之间,教训督责,当父母盛怒之时,以大杖加来,或受重伤,反使父母懊悔不安,且贻父母以不慈之名。”《聊斋志异.马介甫》:“小受大走,直将代孟母投梭。”


并列 轻打就忍受,重打就逃走。这是孝子受父母责罚时所应抱的态度。语本《孔子家语·六本》:“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聊斋志异》卷6:“~,直将代孟母投梭。”△褒义。旧时用于宣扬封建孝道。也作“大杖则走”、“大杖则走,小杖则受”、“小杖则受,大杖则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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