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咎有应得

咎:过失,罪过。由于自身的过失或罪过而招致灾祸或应有的惩罚等,怪怨不得别人。清.张春帆《宦海》七回:“这件事儿,虽然李德标一时冒犯,触怒乌绅,咎有应得,但是领取人口要缴领状,是警局的向章,求大人的明鉴。”鲁迅《朝花夕拾.后记》:“原来我的识见,就正和唐朝的‘不知其源者’相同,贻讥于千载之前,真是咎有应得,只好苦笑。”茅盾《蚀.追求》八:“对于这一切,曼青只能惊讶;他想:难道从前自己是瞎了眼睛,竟看不出这些破绽?但转念后,却也承认了自己是咎有应得。”


主谓 违法者受到惩罚,完全是应得的,怨不得别人。《宦海》7回:“李德标一时冒犯,触怒乌绅,~。”△用于因自身的过失而受罚是自己应得的,怪不得他人。→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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