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别籍异居

另立门户,彼此分居。范文澜 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法律禁止兄弟在父母生存时别籍异居……朝廷宁愿放免丁役,不许无故析户分居。”


并列 单立门户,彼此分居。范文澜、蔡美彪《中国通史》3编2章4节:“法律禁止兄弟在父母生存时~……朝廷宁愿放免丁役,不许无故析户分居。”△多用于分立家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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