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抱冰公事

宋.陶穀《清异录》上“官志”“抱冰公事”:“蒙州立山县丞晁觉民,自中原避兵南来,因仕霸朝,食料衣服,皆市于邻邑,一吏专主之。既回,物多毫末,皆寘(置)诸狱(指交付管理讼事的部门)。当其役者曰:“又抱冰公事也。’”

晁觉民为官,自身消费从不取自本县,而是从邻县购买,毫末微物亦不多占,悉予交还。由此可见其廉洁自守的精神。

旧以“抱冰公事”常指官场清苦差使,也可誉为官清廉。


偏正 形容完全没有私利可图的公事。宋·陶谷《清异录·官志》:“蒙州立山县丞晁觉民,自中原避兵南来,因仕霸朝,食料衣服,皆市于邻邑,一吏专主之。既回,物多毫末,皆置诸狱。当其役者曰:‘又管~也。’”△指称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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