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比喻用对方使用的手段来还击对方。指针锋相对地进行斗争。鲁迅《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犯而不校’是恕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直道。”


其他 用瞪眼回答瞪眼,用牙齿咬人对付牙齿咬人。以对方使用的手段回击对方。语出《旧约全书·申命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郑振铎《回击》:“‘~’,我们的忍耐已经太久了,无辜者的血已经流得太多了,回击! 重重的回击。”△用于针锋相对的对敌斗争。→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针锋相对 以血偿血 请君入瓮↔以德报怨 犯而不校 唾面自干。也作“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或省作“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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